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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辖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帅诉徐州海荧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徐州海荧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辖初字第00010号原告王帅。被告徐州海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大庙镇徐连公路北侧、京福高速公路西。法定代表人李宝俊,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受理原告王帅诉被告徐州海荧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告徐州海荧混凝土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莉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王帅诉称,2011年4月初原告应聘到被告处工作,被安排从事化验工作,被告一直未给原告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也不支付加班工资。原告为此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履行应尽义务,但是被告拒不履行。为此,原告2014年3月被迫辞职。之后,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徐州市云龙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徐州市云龙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以原告证据不足不予受理,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7717.8元、加班工资38929元、社会保险损失19306.08元。被告海荧混凝土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被告公司的注册地在徐州经济开发区,案件管辖权应属于徐州经济开发区。原告王帅辩称,被告公司的注册地在徐州经济开发区,但其只是登记在此。被告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位于本市云龙区郭庄路原狮子山砖瓦厂院内,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审查查明,被告徐州海荧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为徐州经济开发区大庙镇徐连公路北侧、京福高速公路西,现该地址已不存在,被告未能提供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现地址的有关信息。原告提供了一组照片,以证明徐州海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徐州海荧混凝土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地址,均在本市一号公路原狮子山砖瓦厂院内。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被告的注册地地址已不存在,其未能提供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有关信息。原告提供了被告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初步证据,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予以采纳。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徐州市一号公路原狮子山砖瓦厂院内,位于徐州市云龙区辖区内。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徐州海荧混凝土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仝馨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