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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三终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燕与被上诉人杨磊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燕,杨磊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燕,女,195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磊,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星,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燕因与被上诉人杨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原告张燕以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杨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张燕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张磊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张燕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由张燕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由张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苟 珊审 判 员 秦 宇代理审判员 邱 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徐若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