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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杨国怀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怀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国怀,因本案于2014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4)9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国怀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1月13日决定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少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国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3日7时许,公安机关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芳草洋村“豪华公寓”807号房内抓获被告人杨国怀,在其房间内查获毒品冰毒137克、淡黄色晶体毒品1.75克、黄色干草毒品1.28克,以及吸毒工具吸管、矿泉水瓶、电子秤等物品。经鉴定,查获毒品冰毒、淡黄色晶体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黄色干草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大麻酚、四氢大麻酚成分。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吸毒工具及毒品称量照片、视频监控截图,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理化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释放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国怀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杨国怀是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国怀辩解手提包是他的,但里面的毒品不是他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3日7时许,公安机关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芳草洋村“豪华公寓”807号房内抓获被告人杨国怀,在其房间内查获冰毒137克、淡黄色晶体毒品1.75克、黄色干草毒品1.28克,以及吸毒工具吸管、矿泉水瓶、电子秤等物品。经鉴定,查获的冰毒、淡黄色晶体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黄色干草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大麻酚、四氢大麻酚成分。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经被告人杨国怀辨认无误的现场照片、吸毒工具及毒品称量照片、视频监控截图。2.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移交物品清单,证明:2014年8月23日7时许,普宁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对普宁市流沙南街道芳草洋村“豪华公寓”807号房搜查,搜到毒品可疑物及电子秤2台等物;并提取、扣押到毒品可疑物白色晶体137克、淡黄色晶体毒品1.75克、黄色干草毒品1.28克;查获毒品已移交普宁市公安局缉毒大队。3.现场检测报告,证明:杨国怀的尿液现场检测呈阳性。4.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理化检验报告,证明:送检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送检的淡黄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送检的草检出甲基苯丙胺、大麻酚、四氢大麻酚成分。5.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1999年12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经减刑后于2013年1月27日刑满释放。6.证人沈ⅹⅹ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于2014年7月上旬通过上网认识一名自称叫“小陶”的外省女青年。同年8月23日6时许,“小陶”与其见面后使用其手机1380274****打电话报警称光草洋飞行幼儿园楼上豪华公寓807号房有人贩卖毒品。沈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照片中辨认出郭浩月就是“小陶”。7.证人王ⅹⅹ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8月23日上午,警察在其经营的豪华公寓807号房抓获一名涉毒嫌疑人,现场查获一批毒品。并证实警察抓获的嫌疑人是2014年8月14日下午与一外省女子来租房的本地男子。王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照片中辨认出杨国怀就是来租房并付807号房房租的人。8.证人杨ⅹⅹ的证言,证明:其父亲杨国怀199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3年1月提前释放。9.被告人杨国怀前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8月23日,公安机关从他和女朋友“小月”住的豪华公寓807号房梳妆台搜查到他的1个褐色皮夹,里面有3小包冰毒(其中2小包白色、1小包淡黄色)、1小包大麻花。公安机关从室内衣柜中搜到的手提包是他的,但辩解从手提包中搜出的冰毒36小包(经称重共117.63克)不知道是谁放进去的。杨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照片中辨认出郭ⅹⅹ就是其女朋友“小月”。10.被告人杨国怀的户籍证明,证明:杨国怀于1969年3月12日出生等身份情况。关于被告人杨国怀辩解手提包是他的,但里面的毒品不是他所有的意见。经查,证人王ⅹⅹ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杨国怀就是租住807号房并付房租的人;证人沈ⅹⅹ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3日6时许,郭ⅹⅹ使用其手机报警称光草洋飞行幼儿园楼上豪华公寓807号房有人贩卖毒品;被告人杨国怀前在侦查机关供述了豪华公寓807号房是他和郭ⅹⅹ一起居住及查获手提包是他的;并有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在案,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公安机关在豪华公寓807号房所查获手提包里的毒品是杨国怀所有的事实。杨国怀的辩解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国怀明知是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仍非法持有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杨国怀所犯罪名成立。杨国怀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国怀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之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2025年8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肖斌人民陪审员  陈小玲人民陪审员  张锐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林仲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