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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中法立民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增城闽航机械厂与博罗县湖镇镇骏和页岩生产砌片烧结砖有限公司、吴日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增城闽航机械厂,博罗县湖镇镇骏和页岩生产砌片烧结砖有限公司,吴日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立民终字第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增城闽航机械厂,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富鹏区**号华农批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博罗县湖镇镇骏和页岩生产砌片烧结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湖镇镇钓湖村罗口顺小组。原审第三人:吴日升,男,汉族。上诉人广州市增城闽航机械厂因与被上诉人博罗县湖镇镇骏和页岩生产砌片烧结砖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吴日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罗县人民法院(2014)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广州市增城闽航机械厂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未有过任何的供销合同关系,更从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任何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显然不适用于《合同法》或《民事诉讼法》中的购销合同关系所调整,一审法院以购销合同关系认定的合同履行地不适用本案情形,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增城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基于《订货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因此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合同的履行地在博罗县,因此博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丽蕴审判员  XX锋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旭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