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商初字第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浙江铭基置业有限公司丹徒分公司与被告高巧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铭基置业有限公司丹徒分公司,高巧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商初字第0070号原告浙江铭基置业有限公司丹徒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负责人叶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继军,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巧英,女,1963年11月4日生,汉族,住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铭基置业有限公司丹徒分公司与被告高巧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铭基置业有限公司丹徒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为115元,由原告浙江铭基置业有限公司丹徒分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裴娅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