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商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福鼎市华晟新材料有限公司、张孝迪与张孝迪、姜晓东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鼎市华晟新材料有限公司,张孝迪,姜晓东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458号原告:福鼎市华晟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文渡项目区。组织机构代码号:78690238—x。被告:张孝迪,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小斗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4********。被告:姜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福鼎市华晟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孝迪、姜晓东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明确告知原告至迟应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姜忠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