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华容县某某烟花鞭炮贸易有限公司诉谢某某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容县某某烟花鞭炮贸易有限公司,谢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417号原告华容县某某烟花鞭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某某镇。法定代表人孟某某,经理。被告谢某某,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某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容县某某烟花鞭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容县某某烟花鞭炮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容县某某烟花鞭炮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容县某某烟花鞭炮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27元,减半收取4063元,由华容县某某烟花鞭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白梅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