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2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长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盛方源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重庆盛方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2308号原告长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渡口村14组,组织机构代码78748864-3。法定代表人黄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盛方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2栋17层1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曹安宏,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盛方源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盛方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杨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廖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