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向传海申请陈培焕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传海,陈培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向传海,男,生于1980年8月6日,汉族,四川省德阳市居民。被执行人陈培焕,男,生于1949年12月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射洪民初字第20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陈培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培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培焕在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账户存款,直至冻足10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南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