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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平平诉费恩仓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303号原告王平平,女,1979年12月4日生,汉族。被告费恩仓,男,1979年6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平与被告费恩仓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平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马瑞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向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