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绍兴市辰风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三江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辰风化工物资有限公司,绍兴市三江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辰风化工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尉世伟。被执行人绍兴市三江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茹金木。原告绍兴市辰风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三江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7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绍兴市三江机电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绍兴市辰风化工物资有限公司货款552428.20元,此款于2015年1月31日前付清。因被告绍兴市三江机电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绍兴市三江机电有限公司已无经营地址,经向金融机构查询,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2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建敏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代理审判员 董 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佳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