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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与赖长发、黄生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赖长发,黄生妹,赖潘忠,林生凤,赖炳龄,赖新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2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文化街雁塔新天地A区1栋(文化街十字路口),组织机构代码:67653168-8。代表人:李维忠。委托代理人:巫建华,男,该支行清收员。被告:赖长发:男,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黄生妹,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赖潘忠,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林生凤,住建省清流县。被告:赖炳龄,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赖新姬,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诉被告赖长发、黄生妹、赖潘忠、林生凤、赖炳龄、赖新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木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