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郭惠芬与郭坤明、陈水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惠芬,郭坤明,陈水秋,黄文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郭惠芬,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郭坤明,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水秋,女,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系郭坤明之妻。被告黄文辉,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惠芬与被告郭坤明、陈水秋、黄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惠芬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陈水秋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惠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惠芬负担。审判员  岳广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荣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