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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刑二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罗某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刑二终字第37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4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理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5)钦南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罗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莹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0月8日16时许,被告人罗某无机动车驾驶证且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裴莉珍沿丽恩线自那思镇往那彭镇方向行驶,行至钦州市钦南区县道丽思线19KM+600M时,被告人罗某驾驶的摩托车与正在公路上行走的被害人蓝某某相碰撞,造成摩托车倒地损坏、蓝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罗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0.96mg/100mg,为酒后驾驶。经司法鉴定:死者蓝某某死亡的原因是生前发生交通事故引起颅脑损伤及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罗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的家属经济损失795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原判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死因分析意见书、摩托车检验报告、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证人裴某和卜某的证言、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以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罗某肇事以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795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故在量刑上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罗某没有驾驶证且酒后驾驶无牌证摩托车,社会危险性大,故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性及认罪态度,决定对被告人罗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罗某上诉称,其已向受害人家属赔偿了79500元,同时也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在一审法院开庭时主动承认了犯罪事实,其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只是违反了交通法,应该从轻处罚。钦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一审法院在量刑上已经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并已将被告人自首及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且取得谅解的情节考虑在内,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上诉人和检察机关均没有提出新的证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判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罗某肇事以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罗某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但上诉人罗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证摩托车,社会危险性大,在量刑时也予以考虑。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性及认罪态度,综合考虑上诉人罗某的量刑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已是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并无不当。上诉人罗某提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恰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玉强审 判 员  黎 刚代理审判员  陈姗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