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艺与海南永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艺,海南永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927号申请执行人刘艺。被执行人海南永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世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艺与被执行人海南永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19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限被执行人海南永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位于海口市金贸西路金山广场诚意阁22层L号房屋及该房产相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办理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刘艺名下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海南永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金贸西路金山广场诚意阁22层L号房屋(产权证号:HKXXXXXX**)及该房产相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办理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刘艺(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五年四月��日书记员 林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