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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一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王善田诉曹兰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善田,曹兰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10号原告:王善田,男,64岁。委托代理人:李景志,吉林松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兰山,男,48岁。委托代理人:张桂芬,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善田与被告曹兰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善田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善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4.00元,退还原告王善田。审 判 长 袁 君人民陪审员 关 晶人民陪审员 刘凤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