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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南民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崔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南民初字第00072号原告崔某。委托代理人周旭、孙海涛,江苏维多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亚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吴 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