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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蒙执字第7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马敬军、韩光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敬军,韩光皊,蒙城县顺发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724-3号申请执行��马敬军,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申请执行人韩光皊,女,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蒙城县顺发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城县东城路14号。负责人刘超,系该公司经理。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蒙民一初字第00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蒙城县顺发出租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马敬军、韩光皊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蒙城县顺发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沛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