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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吴清海与李宗存、王远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清海,李宗存,王远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102-2号原告吴清海。被告李宗存。被告王远征,成年。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商初字第4175号原告吴清海与被告李宗存、王远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宗存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一辆;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史运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