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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孙瑞兰诉被告袁庆允、李先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瑞兰,孙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572号申请人:孙瑞兰,女,汉族,范县工农教研室职工,住河南省范县。被申请人:孙靓,女,汉族,范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住河南省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瑞兰诉被告袁庆允、李先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瑞兰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袁庆允、李先义位于范县美景园28号楼一单元2楼东户的房产,孙靓自愿以其车辆(车牌号码:豫JST1**)提供担保。为保证该担保存款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孙靓的车辆(车牌号码:豫JST1**)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买卖、转让、抵押、过户等手续;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树峰审 判 员  马文慧人民陪审员  杜庆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伟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