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白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539号原告:白某,女,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连威,河南省鹿邑县马铺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童绍安,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白某负担。审判员 曹光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顾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