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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白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539号原告:白某,女,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连威,河南省鹿邑县马铺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童绍安,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白某负担。审判员  曹光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顾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