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1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金宝与刘关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关法,李金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19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关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宝。上诉人刘关法因与被上诉人李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4)张民初字第01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3月4日,原审法院向刘关法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2410元,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刘关法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关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宏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封雨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