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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连桂珍与刘义杰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桂珍,刘义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93号原告连桂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刘义杰,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胜利油田胜中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桂珍与被告刘义杰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连桂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江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