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执民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夏美钟与田雄飞、王挺福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美钟,田雄飞,王挺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194-1号申请执行人:夏美钟。被执行人:田雄飞。被执行人:王挺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美钟与被执行人田雄飞、王挺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尚未执行65941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1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伟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丁南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