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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法执字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河南省恒安锅炉有限公司与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5太法执字58-4号)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恒安锅炉有限公司,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法执字58-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恒安锅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玉明,任董事长职务。被执行人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执行河南省恒安锅炉有限公司诉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于2月5日前履行完毕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任何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民终字第2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德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亚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