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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贵执字第003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赵建华与孙铭钦、陈小霞、孙铭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华,孙铭钦,陈小霞,孙铭佩,杨代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贵执字第00337-1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华,男,1969年4月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孙铭钦,男,1972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陈小霞,1972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孙铭佩,男,1974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第三人:杨代发,女,1981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赵建华与被执行人孙铭钦、陈小霞、孙铭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系被执行人孙铭佩与杨代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所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杨代发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志鹏审判员  王红梅审判员  张俐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