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吴江丝适卫生用品厂与杭州跨越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丝适卫生用品厂,杭州跨越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543号原告:吴江丝适卫生用品厂,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桃源镇青云下浜村。负责人:俞祥根。委托代理人: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跨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马溪村无门牌20。法定代表人:华业平。原告吴江丝适卫生用品厂为与被告杭州跨越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未提交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一审诉讼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洪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