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鑫与马凤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马凤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元民初字第692号原告:王鑫,男,34岁,蒙古族,市民。委托代理人:冯志永,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丽娟,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凤军,男,48岁,汉族,农民。原告王鑫与被告马凤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志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鑫的委托代理人冯志永、郭丽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凤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鑫诉称,原告2013年7月给原告的房屋刮白,刮白完工后,被告没有支付约定的报酬,为此,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14年1月29日给原告出具欠款6000元的欠据一枚。此款被告至今未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6000元。被告马凤军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欠据一枚。欲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6000元。本院认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交的欠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3年7月为被告的房屋刮白,完工后被告未支付报酬。2014年1月2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内容为:“欠据。今欠到王鑫刮白款陆仟圆整。¥6000.00元。欠款人:马凤军。2014年1月29日。”此款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刮白款6000元,有原告提交的欠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依法承担给付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凤军支付原告王鑫刮白款6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马凤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志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郭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