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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钱牡莲与叶恋、杨晋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牡莲,叶恋,杨晋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民初字第39号原告:钱牡莲。委托代理人:倪晓新。被告:叶恋。被告:杨晋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西城路581号一、二楼。原告钱牧莲诉被告叶恋、杨晋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牧莲撤回对被告叶恋、杨晋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81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保全费820元由原告钱牧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惠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记员钱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