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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临於商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汪小荷与谢忠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小荷,谢忠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临於商初字第288号原告汪小荷。被告谢忠其。原告汪小荷为与被告谢忠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由于被告谢忠其下落不明,转换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公开宣告判决。原告汪小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忠其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小荷诉称:2013年元月24日,被告因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给原告,借期6个月,并约定月息为2分。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3年10月24日归还借款20000元,余款30000元,被告至今未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利息7800元(利息从2013年10月24日开始至2014年11月24日止),共计378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汪小荷向本院提供了被告谢忠其出具的借条1份,欲证明2013年1月24日被告谢忠其向原告汪小荷借款50000元,并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借款期限为6个月的事实。被告谢忠其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汪小荷提供的证据,经庭审核实,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符合证据形式的基本要求,故确认其具有证明效力。被告谢忠其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汪小荷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1月24日,被告谢忠其向原告汪小荷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该借条载明:今有谢忠其向汪小荷借款人民币50000元,期限6个月,月息2分。审理过程中,原告汪小荷自认被告谢忠其于2013年10月24日已归还借款20000元并付清借款2013年10月24日前的利息,尚欠借款本金30000元及2013年10月25日后的利息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谢忠其向原告汪小荷借款人民币5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借款30000元及2013年10月25日后利息的事实清楚,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和原告的当庭陈述证明,故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谢忠其未按借条约定的借款期限按时还款且拖欠至今,已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汪小荷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汪小荷要求被告谢忠其归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尚欠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谢忠其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忠其应归还原告汪小荷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7800元,合计378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被告谢忠其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5元,由被告谢忠其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45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为工行湖滨分理处,账号为12×××68)。审 判 长  方卫忠审 判 员  王建华人民陪审员  吕柏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汪徐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