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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283号原告黄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双方亲友劝解,原、被告私下达成和好协议,原告黄某某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