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283号原告黄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双方亲友劝解,原、被告私下达成和好协议,原告黄某某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