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法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武都支行与党辉贷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武都支行,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武都支行。负责人:后晓云,任行长。被申请执行人:党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武都支行诉党辉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4)武民督字第23号支付令确定:被申请人党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武都支行本金223500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7月17日)。逾期利随本清。2014年10月29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武都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党辉将所欠的本息2.8万元全部还清,剩余款项从2015年1月份开始按月归还贷款本息2300元。本案和解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武民督字第23号支付令已和解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永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