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吕海军与翁牛特旗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海军,翁牛特旗公安局,王鑫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翁行初字第15号原告吕海军,男,1968年2月21日,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于雅琴,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牛特旗公安局,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唐国志,系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凯华,翁牛特旗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特木尔巴根,翁牛特旗。第三人王鑫磊,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吕海军诉被告翁牛特旗公安局、第三人王鑫磊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吕海军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于凤欣审判员 于 志审判员 郭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凌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