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张巧玲诉折君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成民初字第9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47岁,大学文化。被告折某某,男,汉族,47岁,大专文化。上列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斌生代理审判员 汪 泳人民陪审员 李 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文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