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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张巧玲诉折君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成民初字第9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47岁,大学文化。被告折某某,男,汉族,47岁,大专文化。上列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斌生代理审判员  汪 泳人民陪审员  李 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文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