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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宇与郭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郭亚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77号原告张宇,现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王佩明,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亚娟,现住保定市南市区。原告张宇与被告郭亚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喜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宇的委托代理人王佩明、被告郭亚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宇诉称,2014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于当日写给原告欠条一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至今未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郭亚娟承认欠款属实,但现在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于当日写给原告欠条一张,之后经原告张宇多次催要,被告郭亚娟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原告张宇与被告郭亚娟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郭亚娟应归还原告张宇借款,但被告至今未付,构成违约。故原告张宇主张被告郭亚娟偿还借款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亚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宇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郭亚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喜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路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