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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原告闫春梅与被告张海军、李玲、赵蕊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春梅,张海军,李玲,赵蕊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92号原告闫春梅被告张海军被告李玲被告赵蕊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春梅与被告张海军、李玲、赵蕊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威于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威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闫春梅承担。审判员  扈广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姜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