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永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李某甲、叶某等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叶某,李某乙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永刑初字第108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永嘉县瓯北规划局局长,住永嘉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3月28日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同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朱永华,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叶某,永嘉县瓯北规划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住永嘉县瓯北城市新区。曾因犯受贿罪,于1995年12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现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3月18日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徐宏图、戴莎莎,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乙,永嘉县瓯北规划局监察大队监察员,住永嘉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3月18日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陈兴良,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4)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叶某、李某乙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雯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叶某、李某乙及辩护人朱永华、徐宏图、戴莎莎、陈兴良到庭参加诉讼。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经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建议,于2015年3月11日延期审理,同月27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3日,三江基督教堂开始筹备教堂拆建工作。2006年12月15日经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核同意,永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于2007年7月25日同意三江基督教堂迁建,并于2009年12月30日由永嘉县发展和改革局立项,其中规定总用地面积约6亩,总建筑面积约1881平方米。2010年8月3日,永嘉县规划建设局出具编号为选字第201001058号的选址意见书,同意建设项目拟用地面积为6亩,拟建设规模约为1900平方米。2010年8月30日,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意三江基督教堂拆迁安置的预审意见,永嘉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9月7日预安排6亩用地指标供三江基督教堂建设所用。但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三江基督教堂所在“殿后山背”地块属于限制建设区域,故后续用地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均无法继续进行。2008年,三江基督教堂负责人陈某丙等人在未取得完整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动工抢建地基,后在当地政府、永嘉县国土资源局瓯北分局、原永嘉县规划建设局瓯北分局等有关部门的严格管理下,三江基督教堂一直处于停工状态。直至2012年1月份,三江基督教堂再次动工建设,永嘉县瓯北规划局局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监察大队监察员即被告人李某甲、叶某、李某乙,明知永嘉县三江基督教堂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而未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该违法建筑行为,致使该违法建筑顺利建成,最终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经鉴定,三江基督教堂违法占地面积达7348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达11500.74平方米。2014年4月28日,温州市委市政府和永嘉县委县政府组织人员拆除该违法建筑,据拆除费用清单显示,拆除违法建筑需费用672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叶某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叶某成功劝说涉嫌犯容留卖淫罪的犯罪嫌疑人戴林坤归案。同年8月18日,戴林坤被本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叶某、李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金某、陈某甲、程某、陈某乙、张某、陈某丙真、郭某、卞某、李某丙、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上塘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永嘉县住房和规划建设局查处违法案件照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永嘉县行政审批及有关监管事项授权委托书、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永政办发【2012】53号文件《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向各功能区管委会下放部分规划建设行政审批和监管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供的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文件拟稿单复印件及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永政办发【2012】53号文件《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向各功能区管委会下放部分规划建设行政审批和监管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多份校对修改稿、永嘉县规划建设局永规建【2010】137号文件《永嘉县规划建设局规划建设监察管理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各规划所(分局)公建项目管辖区域范围、永嘉县规划建设局出具编号为选字第201001058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永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永编【2011】50号文件《关于调整功能区街道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永政办发【2012】29号文件《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授权委托三个功能区管委会部分规划建设行政审批和监管权限并启用印鉴的通知》、中共永嘉县委办公室永委办【2011】36号文件《永嘉瓯北城市新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永政办发【2011】157号文件《永嘉县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若干规定》、中共永嘉县委永委发【2013】62号文件《永嘉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关于对永嘉瓯北城市新区管理委员会违法建设监察管理职责的说明、中共永嘉县委办公室永委办发【2013】169号文件《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瓯北城市新区和相关街道运行管理体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永嘉县人民政府永政发【2008】59号文件《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瓯北镇总体规划的批复》、永嘉瓯北规划局永瓯规函【2013】4号文件《关于排查安全生产领域违法建筑情况的函》、永嘉县规划建设局永规建停字【2008】1231201号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复印件、三江基督教堂审批进程中相关审批文件、三江基督教堂违法建筑拆除时各类人工和机械结算清单、三江基督教堂违法建筑拆除过程照片、永嘉县公安局网警大队关于三江基督教堂违法建筑的网监材料、永瓯委【2012】49号文件《关于黄信美等同志职务聘任的通知》、瓯北规划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分工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中共瓯北城市新区委员会出具证明、永嘉瓯北城市新区管理委员会会议签到卡、规划管理员现场踏勘记录本、浙政土审规【2012】1215号文件《关于永嘉县碧莲镇大岙村等五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新地块等30个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方案的批复》、现场勘验记录图、永嘉县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办公室鉴定书、永嘉县为民土地勘测服务有限公司测绘成果书、关于要求解决三江基督教堂迁建事宜召开各部门协调会议的报告、关于三江基督教堂迁建工作的请示、关于要求解除三江基督教堂迁建事宜召开各部门协调会议的报告、关于要求对部分基本农田调整为建设用地的报告、永规建停字(2012)001001号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决定书、永瓯管(2012)220号文件、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叶某立功材料、刑事判决书以及三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叶某、李某乙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叶某、李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叶某归案后成功劝说犯容留卖淫罪的戴林坤归案,系立功。结合三被告人执法过程中受到了一些外界因素的影响,本案的违章建筑涉及到民族宗教等敏感问题,管理难度较大;教堂的违法建成系规划、土地相应职能部门共同的不作为等多方面原因所致,决定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告人叶某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叶某有立功表现,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永嘉县人民政府永政办发(2011)15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功能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本行政区域内整治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整治、查处、强制拆除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联合执法行动。”由此可见,教堂违建的主要责任在功能区管委会与街道办事处,非三被告人。本院认为,第六条虽规定功能区管委会与街道办事处为本行政区域内整治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但也规定其只起组织、协调作用,具体的规划管理职责仍须规划部门履行,该文件第七条就有明确规定,相应法律、法规及规章也规定明确,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瓯北规划局划归瓯北城市新区管委会后,不再具有对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权,因为《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职责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时,由于瓯北规划局划归瓯北城市新区管委会,导致被告人李某甲等人的执法证到期后无法换证,其不再具备执法资格。本院认为,《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乡(镇)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瓯北规划局行政隶属的调整,不影响职责的履行。出示执法证只是行政执法程序中一个环节,执法证过期岂能不再依法履行职责,相应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条规定,同时违反城乡规划法律与土地管理、水利、交通等法律,由有关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水利、交通等法律处置。三江教堂的违法建筑,其同时违反城乡规划法与土地管理法,即违反“两法”,应由土地管理部门处置。本院认为,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处置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第二款规定:“违反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有关部门依照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上述条文第一款表述非常明确,规划部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处置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适用该规定;第二款则规定如有违反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有关部门依照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两款条文不存在同时违反城乡规划法与土地管理法,应由土地部门管理部门处置的文义表述,辩护人不能任意曲解政府规章。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乙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系具体经办人,作用重要,不能认定为从犯,相应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对被告人叶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李某乙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谷曼青人民陪审员 徐贤彪人民陪审员 徐丽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虞玲玲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