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43号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宁县人。被告戚某某,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宁县人。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依法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故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折半收取,由张某某负担50元。审判员 王续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