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韩保立、吴再君与牛根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保立,吴再君,牛根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548号原告:韩保立,农民。原告:吴再君,农民。被告:牛根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保立、吴再君与被告牛根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保立、吴再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韩保立、吴再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韩保立、吴再君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保立负担。审判员 闫广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绍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