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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洪俊晓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俊晓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186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俊晓,男,1987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021987********,汉族,揭阳市蓝城区人,小学文化,住揭阳市蓝城区。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8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1日被羁押,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俊晓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丹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俊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洪俊晓受“阿老”(另案处理)雇佣,在揭阳市榕城区东阳街道办事处砂松村一老厝的院子内设赌供他人赌博,由“阿老”提供“鱼虾蟹”赌具和赌资人民币2000元,并承诺给洪俊晓人民币300元作为报酬,后由洪俊晓负责摇骰子及收付赌资,每盘赌注为人民币10元至500元不等,赔率为1赔2,该赌场吸引史某某、刘某某等人参赌。至当天22时多,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民警现场抓获洪俊晓及参赌人员史某某等三人,扣押到“鱼虾蟹”赌具1副。上述事实,被告人洪俊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史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洪俊晓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俊晓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洪俊晓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洪俊晓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受他人雇佣在开设赌场中负责摇骰子及收付赌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洪俊晓在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一年七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洪俊晓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少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静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