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大连物流管理职业技术学校与大连华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物流管理职业技术学校,大连华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193号原告:大连物流管理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凤祥路308号。法定代表人:林德忠,校长。委托代理人:黄虎,辽宁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华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87号安和大厦8层A单元。法定代表人:金光耀,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物流管理职业技术学校诉被告大连华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被告亦未提起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物流管理职业技术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连物流管理职业技术学校负担。审判长 李延彬审判员 杨宏强审判员 许 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学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