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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一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恒伟诉被告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立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恒伟,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辽宁金帝建工集团鑫福分公司,王立存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0189号原告:刘恒伟,男,住址铁岭县。委托代理人:姜山,男,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被告: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季。被告:辽宁金帝建工集团鑫福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号。被告:王立存,男,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受理原告刘恒伟诉被告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立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恒伟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恒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恒伟承担。审 判 长  赵宝伟审 判 员  于茗芳人民陪审员  陈许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