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一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恒伟诉被告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立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恒伟,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辽宁金帝建工集团鑫福分公司,王立存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0189号原告:刘恒伟,男,住址铁岭县。委托代理人:姜山,男,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被告: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季。被告:辽宁金帝建工集团鑫福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号。被告:王立存,男,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受理原告刘恒伟诉被告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立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恒伟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恒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恒伟承担。审 判 长 赵宝伟审 判 员 于茗芳人民陪审员 陈许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