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3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侯峰与张和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峰,张和兰,李学义,李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3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峰,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和兰,女,1955年4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学义,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敏,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三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张玉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负责人苏少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祁翰婷,女,1990年4月3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上诉人侯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0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侯峰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339元,由张和兰、李学义、李敏负担887元(已交纳),由侯峰负担3452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452元,由侯峰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楠代理审判员 陈广辉代理审判员 侯晨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