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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浈法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刘某涛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浈法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涛,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住广东省英德市。2011年3月4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后潜逃。2014年6月28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辩护人郭明,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浈检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涛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本院审查于同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小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涛及其辩护人郭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9月19日,刘某明以其女儿刘某雯的名义承包了韶关市武江区江湾镇武洞村小组的连麻山坑至背夫埂的山林。签订承包合同后,刘某明将该片山林交给其儿子被告人刘某涛管理。2010年7月13日,刘某涛领取了一张屋背山伐区的采伐许可证,准伐树种为松树、杉树,准伐蓄积为169.8立方米;同年12月,刘某涛领取了两张对门山伐区的采伐许可证,准伐树种为松树、杉树,准伐蓄积为184.7立方米。刘某涛领取上述采伐许可证后,均签收了《凭证采伐作业承诺书》,承诺凭证采伐作业。2010年10月,韶关市武江区江湾林业站工作人员进行伐区检查时,告知过刘某涛伐区存在超面积、超数量砍伐的现象,并要求其停工处理。然而在后续的采伐作业中,刘某涛承包的伐区仍然超伐���导致对门山、屋背山上的松树、杉树、杂树被全部砍完。经林业工程师鉴定,对门山、屋背山被滥伐林木的蓄积为369.669立方米。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涛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认为被告人刘某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涛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辩护人对定性不持异议,但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公诉机关认定涉案林木蓄积量的鉴定报告和现场勘验笔录违背事实和法律,��法应认定无效,该鉴定报告的鉴定人不具有鉴定资质,不具证据效力,其内容也不真实,现场勘验笔录及鉴定意见均注明“经刘某涛现场指认”,但均无刘某涛本人签名,相关图片也未见刘某涛指认,且刘某涛承包采伐的林地,与部分村民的林地交错,鉴定没有将村民未卖给刘某涛的林地标明并扣减;二、被告人刘某涛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前,如实供述了滥伐林木的行为,应构成自首,虽然刘某涛在取保候审期间“脱保”,但不应据此否定之前的自首行为;三、被告人刘某涛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刘某涛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9日,刘某明以其女儿刘某雯的名义承包了韶关市武江区江湾镇武洞村小组的连麻山坑至背夫埂的山林。签订承包合同后,刘某明将该片山林交给其儿子被告人刘某涛管理。2010年7月13日,刘某涛领取了一张屋背山伐区的采伐许可证,准伐树种为松树、杉树,准伐蓄积为169.8立方米;同年12月,刘某涛领取了两张对门山伐区的采伐许可证,准伐树种为松树、杉树,准伐蓄积为184.7立方米。刘某涛领取上述采伐许可证后,均签收了《凭证采伐作业承诺书》,承诺凭证采伐作业。2010年10月,韶关市武江区江湾林业站工作人员进行伐区检查时,告知过刘某涛伐区存在超面积、超数量砍伐的现象,并要求其停工处理。然而在后续的采伐作业中,刘某涛承包的伐区仍然超伐,导致对门山、屋背山上的松树、杉树、杂树被全部砍完。经林业工程师鉴定,对门山、屋背山被滥伐林木的蓄积为369.669立方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1年3月4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2011年3月4日下午16时30分,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刘某涛到韶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协助调查,当刘某涛到达时将其抓获,被取保候审后脱保,公安机关遂上网追逃。2014年6月27日,英德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在英德市英城和平北路信用社抓获刘某涛,后移交给韶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涛的基本情况。4.木材砍伐及林地承包合同书,证实2007年9月19日武洞村民小组将连麻坑至背夫埂的林木承包给刘某雯(刘某明的女儿)。5.凭证采伐作业承诺书,证实刘某明于2010年7月20日、2011年1月10日承诺,按采伐证规定的采伐界限采伐。该承诺书由刘某涛代刘某明签名。6.商品林采伐许可证伍张、林木采伐更新设计书、伐区位置平面图,证实刘某涛以其父亲刘某明的名义申领了采伐许可证,其中涉及本案地籍小班号05030602400801和05030602400802的许可采伐蓄积为169.8m3、90.7m3、94m3,上述许可证均由刘某涛代领。7.申请报告,证实2009年5月26日,刘某雯向武江区林业局申请成立一个个体林场“武江区盛旺达林场”,面积1100亩,办场年限30年。同日,武江区林业局同意申报。8.情况说明,证实江湾林业站口头告知刘某涛伐区超伐,没有书面材料。(二)证人证言1.刘某明证言:2007年9月份我在韶关市武江区江湾镇武洞村承包了山场,总面积是1100亩。当时跟武洞村村民签订合同是由我女儿刘某雯代替我签名的。签合同第二年就开始砍伐,中间停了一年。每年都是150至200立方米的采伐指标,共砍了四年。签订了合同后我就把这片山场的管理权全部交给我儿子刘某涛来管理。当时采伐申请是我申请的,过后,由刘某涛带林业站的人员去做设计,领取采伐证也是刘某涛去的,采伐证上我的名字也是刘某涛签的。刘某涛全权负责山场的管理,包括申请砍伐手续,雇人砍伐以及木材销售。参与管理的还有两个工人,一个叫刘某财,还有一个姓黄。刘某涛全面负责,刘某财及姓黄的负责管理工人的工作及安全和砍伐的界限问题。从砍伐及运输到场地都是刘某财及姓黄的负责,木材外调就由刘某涛负责。木材数量要刘某涛才知道,伐区的事我除了申请采伐证外其他都不管。伐区砍了松木、杂木及一点杉木。砍伐的工人都是他们去请的。2010年10月至11月份发现超面积砍伐后,林业局的第二批指标刚好到了,于是,就补了两张证。当时发现超了多少面积不知道,木材数量有几十立方米。武洞的山总面积共有一千七百多亩,共有二十六户人家的,其中包括有六至七户不肯将山转让给我的面积,这几户人家有多少面积我不知道。对门山伐区没有人参股,如果有其他人参股的话我儿子肯定会跟我讲。但是在砍伐过程中,有一个姓王的工头带了工人在砍伐,而姓王的工头跟我儿子协商好工人的工资是按卖木材的比例来分成,当时姓王的工头还交了10万元的保证金。我不知道这个人是否是合伙人。2.王某询证言:2010年,一个姓赵的工头说韶关那边有一个伐区,不如我们一起去看看。我同意,于是联系伐区老板,我们就一起到韶关市区,伐区刘老板(大约30岁,带眼镜,身材较瘦)开车来接我们去江湾镇武洞村看山场,走到武洞的路边(后来我们的堆木场的工棚背后)停下车,用手指着武洞村的背后的山说那些山全部是他的。后来,我们谈好了价钱,大约5、6月份就开始进场砍伐了,一直砍到年前的十天左右为止,这时山上的树(华哥做过记号)已砍得只剩一点了。我只记得刘老板叫刘什么涛,听他说话是英德人,大约30岁,带眼镜,身材较瘦。该伐区我没有参股。我没有拿过所谓的刘老板说分过7万多元的利润。我没有工资,只是与工头小赵在砍伐中每立方米木材及每吨柴火中抽取10元,然后每人5元。共分了多少钱,因时间太久我记不得了。该伐区有5个管理人员,我负责管理工人,华哥负责边界,张某才负责伙食),刘某财负责场地,还有一个姓王的,从来未见他上过山。除了我和“华哥”,其他三个人是刘老板自己找来的。木材收方是由小赵负责的。我在这个伐区负责管理工人砍伐。砍伐的过程是这样的,由武洞村的��华哥”带着我及赵姓工头一起用刀沿边界砍下记号,并告诉我们,那些就是刘老板承包的山,那些不是,我们就按做好的标记砍树。我负责管理工人的具体工作是叫工人去开工、如果一片树砍完了,就打个电话给刘老板,刘老板就会安排华哥去砍边界。在砍伐期间,我所知道的刘老板去过一两次采伐现场。我没有见采伐许可证。我没有参于过这个伐区的采伐设计,不清楚界限。我不知道有过界砍伐。3.刘某财证言:2010年5月份,刘某明请我帮他看守武洞村背后的伐区砍伐下来放木材的场地的。他的伐区在武洞村,具体叫什么山我不知道。我记得他的砍伐是在2010年7月份开始元旦前几天就结束的。砍伐工人有6-7人,我只知道有广西、湖南、湖北的人,由于不是我管我不是很了解。工人年前就回去了,负责的工人叫小赵。砍伐的木材有松木、衫木、��木。4.张某才证言:2010年5月至2011年1月期间,刘某涛雇请我到韶关市武江区江湾镇武洞村村背的山场做工。我主要负责煮饭、买菜,看管山下的堆木场,有时间也上山管理砍伐工人的砍伐情况以及在山上帮砍伐工人收方。武洞村村背的山场四至界限我不清楚,刘某涛和武洞村的村长比较清楚。该山场做采伐设计时我不在场。该山场一共有四个人负责管理:“阿询”负责管理砍伐工人砍伐木材;“新财”负责在堆木场收方和装车;“福建”负责带砍伐工人和砍伐质量;“培哥”负责看管堆木场。在采伐期间,江湾林业站的工作人员估计有告知过伐区的界限范围,因为刘某涛几次说过要带人去看山,至于是不是带林业站的工作人员去我就不清楚了。林业站的人来做设计时,刘某涛肯定在场,其余还有谁在场我就不清楚,因为每次有外面的人来刘某涛与他们一起来的。刘某涛与王某询第一次商量如何进行砍伐武洞村对门山伐区的时候我在场,是在刘某涛的茶庄商量的。刘某涛说山上的木材全部都是他的,可以砍3000-4000立方米,阿询认为只能砍1000多立方米,当时就没有谈成。后来,过了几天我听阿询说可以做,反正怎么做都不会亏。按工人砍伐的方数计,工人每砍一立方米的木材可以得150元,除了付给工人的砍伐工资每立方米100元,还有50元的利润。后来,他们在茶庄还签了合同,阿询在当时还给了一笔钱给刘老板。我看到阿询给了几扎一万元的给刘某涛,到底有多少,我也不清楚。只是听刘老板他们说要交一笔钱押着,到底是押金还是股金我不清楚。我记得2010年在武洞村共出了1000多方吨(包括柴火)木材。我不知道采伐证的准伐数量及材种,反正老板安排我做的事我就去做。���有刘某财,王某询,村民等负责量方。木材由刘某涛销售,每次他都会在场。在伐区砍伐的木材主要是杂树为多,松树及杉树较少。5.姜某华证言:2010年期间,刘某涛同他父亲刘某明以及几个清远人在我们村连麻山坑砍伐林木,这一片山是我们的自留山,刘某涛等人承包这一片山后,村里人推荐我帮他们管理。我负责划定山界,要求他们不能越界砍伐,请人修路,还负责山上出的林木数量等。我从2010年年头开始负责管理到年尾,大概一年时间。在管理期间,是王福建(或同音)负责联系我,刘某涛父子不常来,有什么事我就找王福建。当时砍伐的那一片山我们村有28户人有份,其中有9户人的山卖给了刘某涛砍伐,当时并没有越界砍伐,这里一片,那里一片,中间还有一些没砍,具体多少亩我搞不清楚。2010年武洞村就只有刘某涛的伐区,其他��没有。我还负责木材出材管理,我知道一共出了2000多立方米林木,其中有杂木,松木,衫木,多数是杂木,其次是松木,很少杉木。2010年好像有六七百立方米我只看见对门山伐区是由王某询负责管理的,包括雇请砍伐工人,指挥砍伐工人砍伐树木。对门山伐区在2010年之前没有出现过大面积砍伐,也没有出现过给人盗伐过的痕迹。对门山(背夫山)伐区除了王某询以外,还有管理人员刘某财、张某才以及我三个人。6.赵某富(砍伐工人)证言:赵某生(陡水村村民)介绍我去武洞村砍伐木材的。另外我还带了三个工人过去,都是陡水村村民。我不清楚武洞村山场是否办理木材采伐证,我只负责砍伐木材。该山场是一个姓王(不知道名字)的工头负责管理我们。他负责安排我们砍伐的界限以及制材。在砍伐期间,是否有人告诉我们有采���过界的情况,因为时间太久我记不清楚了。刘老板进山的次数不多,我记得他就进过2至3次。工钱是由王工头支付给赵某生,再由赵某生支付给我的。除了我们四个砍伐工人,另外还有几个湖北和柳州的砍伐工人,我们大概共10人左右。7.黄某健证言:我是在2008年6月份至2009年春节前这段时间在武洞村对门山伐区管理。2009年1月份开始我就去江湾镇的另一个伐区(白水寨)管理了。在2010年期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我、刘某涛、唐某华(设计人员)、姜某华、“阿询”五个人参加过武江区江湾镇武洞村对门山伐区的第一次采伐设计,至于其他情况因为我没参加管理所以我不清楚。因为刘某涛承包武洞村山场时是由我跟当地村民踏过承包范围的四至界限,所以在第一次做采伐设计时叫上我参加是怕搞错位置。当时做对门山采伐设计时,我们五个人一起到了现场,我就跟唐某华讲清楚了没承包山场的位置,然后就由唐某华负责做采伐设计。至于伐区的四至界限就是“阿询”比较清楚。唐某华去做设计时没有踏过四至界限,他只是在田边将四至界限告诉给了“阿询”。8.唐某华证言:2010年江湾的伐区基本上都是我去做的采伐设计。刘某明在武洞村的伐区也是我去做的。刘某明在江湾武洞村一共有三个伐区,其中有一个在连麻坑山,一个在大水洞,还有一个在对门山。对门山就有三张采伐证,采伐地点全部在IV林班的8-1,8-2小班上,共有223.4立方米的采伐指标。在第一张采伐证砍伐后的伐中检查中,这个伐区是没问题的。在第二次检查中发现有超面积砍伐的现象,超了60-70亩。我们当时就通知伐区停工,等待处理,后来因为林业站的站长出了问题,这个事就不了了之了。第二张、第三张采伐证,是在同一片山,在上半年因为采伐指标不够当时没有做设计,转为下半年做设计的,所以在下半年有采伐指标时就做了设计。我们没有说过第二张、第三张采伐证是用来补充第一张采伐超面积部分的。对门山的第二次采伐设计是在林业局下半年指标下来时去做的,当时我及刘某明的儿子去的,到了山脚就能看清楚山上的情况,当时站在田边看山,刘某明的儿子叫我把他们超面积砍伐的地方做上设计,我就说有木的地方就做,没木的地方我不能做,在拿采伐证的时候刘某明的儿子还代刘某明签了承诺书。连麻山坑的采伐设计是在6月份做的,与对门山的第一张采伐证同时做的。大水洞的砍伐点是刘某明的儿子帮姜某华做的采伐,与对门山不连在一起的,相隔一公里远。9.刘某雯证言:2007年9月份我父亲刘某明在韶关市武江区江湾镇武洞村承包��一片山场,由于我父亲不方便与村民签订合同,就叫我来与村民签订合同,合同签好后,我回广州打工了,由我哥刘某涛管理这片山场,我父亲与村民谈好,我与村民签合同,由我哥刘某涛管理,我没有参加管理过。10.黄某萍证言:2010年我在韶关市工业中路开了一间茶艺馆,平时刘某涛他们商量伐区的事情都是在茶艺馆商量的,所以我知道刘某涛和王某询合伙经营对门山伐区。他们两人还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或者合同),这份合伙协议(或者合同)是由我经手打印出来的。时间大概在2010年3月至4月份之间,当时包括我一共有7个人在场,其他六个人分别是:刘某涛、陈某超(茶艺馆的合伙人)、张某才、王某询、一个姓赵的工头以及一个王某询带来的女性朋友(不知道名字)。合伙协议的大概内容是:武洞村对门山伐区由他两人合伙经营,王某询交10万元给刘某涛作为合伙款项,其中刘某涛负责木材销售,王某询负责雇请工人砍伐木材以及山上的管理,利润是五五分成。这份合伙协议,因为时间太久了又搬了几次家,所以没有找到。我知道刘某涛和王某询两人之间分过2次红利,时间分别在2011年春节前后各一次,具体数额我不清楚。11.陈某胜证言:你们说的背夫山,包括连麻山坑,也就是我们村的村民自留山。村里26户村民户户都有份,背夫山同连麻山坑共约1200多亩。大概是2007年,一个姓刘的老板要包这两片山经营并同我们村签订了合同。2008年,刘老板组织民工在连麻坑山砍树,砍了一年,由于木材价格不好,2009年停止砍伐一年,2010年3月份,刘老板才又开始在背夫山砍伐。当时因为刘老板没有按合同规定交清60万元,只交了40万,村民要求停工,要交清剩下的20万元才可开工,经协商,刘��板又交清了剩余的20万元,然后大概2010年四月份复工,至十二月底,背夫山砍伐点林木砍伐完成。除了这十二户人有山在背夫山上,其他的人的山在连麻山坑,连麻山坑也有几户人没同意卖山。2010年时,刘老板并没有在连麻山坑上砍伐,只是派人在那里捡了一些砍下来的树尾。在砍伐过程中,刘老板很少过来,都是他儿子和另外两个人,比较经常在这里,但是我们村的姜某华有份帮他管工。根据以前的合同,连麻山坑和背夫山砍伐后,包给了刘老板,由他来经营,包括砍伐和种树。后来村民不同意,改了合同,由村民自己经营,自己种树。12.李某明证言:我现在住的武涧村22号对门的这片山叫背夫山、大背山,这片山属于我们村,我们村20多户每家都分了一片。现在在我家看得见的这一片山已砍伐的山是2010年5月份左右一个听讲是英德的姓刘的���板请外省人砍的。没有砍伐以前山上有松树,以杂木为主。村里在三年前卖了这片山给姓刘的老板,签了合同,每家每户卖了山的都签了名,有几户人没有签合同。刘老板买这片山是为了砍木材,原来的合同也包括了种树,但后来改了合同,不给他们种,由村民自己种。除几户人没有签合同的外,其他的山都是刘老板砍的。(三)被告人刘某涛的供述:江湾镇武洞村的伐区是我父亲刘某明经营的,共有一千七百多亩,其中包括5户不肯将山转让给我们的面积,该伐区已经砍完了,那5户人的山我们就没有去砍。我父亲交代我去管理,有事我会打电话给他。伐区的山名叫连麻山,屋背山。我是2010年4月份才开始去管理的。2010年共有5张采伐证,有330多立方米砍伐指标。砍伐的都是松木、杂木及及杉木。杉木约80至100立方米,其余都是松木及杂木,由��松木及杂木是一起装车,大约500至600立方米,具体要看帐目才清楚。2010年7月,我们领取了采伐证后,组织工人开始砍伐。在10月份,江湾林业站的人来伐区检查后说我们的伐区超砍了面积及数量,叫我们停工等待处理,后来,重新补了2张证来填补超出的数量。超砍面积的地名我不知叫什么名。不知道具体位置,只是后来补了证给我们,当时也没有去看现场。采伐证上的界线基本上在做设计时,林业站的唐某华就会指给我及王某询知道。申请采伐指标都是我去,由于是我父亲承包的,都是写他的名。采伐证上的签名是我签的。该伐区有3个人在管理,我、王某询及张某才。他们两人负责修路,看守木材,我就负责全面。包给工人砍伐,每立方米165元,柴火每吨150元,包到我们指定的地方。在我们的承包范围内,由于还有5户人家不肯将山转让给我���,当我们将要砍到那些地方时,外界线及那5户人的山,村里的华叔会提前将界线用刀做好记号,怕我们砍错。砍伐的工人都是王某询去请的。工头是赵某富两兄弟第一次做采伐设计时,我和王某询、林业站的唐某华到了现场,站在山脚没有进入山中,因今年有200立方的指标,我对唐某华说今年要做这条坑(用手指了一下)。在10月份,林业站的胡站长找到我们说,超了一点面积,不能砍了,要我们停工等待处理,以后补回采伐指标后才能再砍,但胡站并没有说我们超面积的范围在哪里。后来重新补办了2张证来填补超出的数量。第二次做采伐设计时,我与唐某华当时只是到了村中,并没有入山,我对唐某华说,补回之前超面积的范围就行了。我不清楚第二次的采伐范围。我们去年在武洞村伐区共砍伐了580多立方米的木材,都是松树、杂木和衫木,杉木是78立方米,松木、杂木没分开共500多一点立方米,松木约100多到200立方米。2010年我们有五张采伐证,准伐数量共332立方米。我不知道10015577号的采伐范围不在这片山的伐区中,我们以为这张证也是这片山的,因为我们在武洞没有其他伐区,给我们的采伐证上也没其他明显的界线,也不知道林业站是怎么分山上的材种的。我想到做了设计就全部砍完。因为我不懂管理所以找了王某询,当时我们承包的山上部分木材已经砍伐,武洞村对门山伐区剩下的部分由王某询出资10万元,占一半股份参与砍伐。2010年3月底或4月初由我和王某询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大概是:由我负责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王某询出资10万元作为砍伐启动资金、雇请民工及组织砍伐,利润对半分成。2010年4月底,王某询正式进场管理,包括雇请民工、伐区砍伐管理等工作。王某���出资的10万元交给了我父亲刘某明。王某询出资参股后一共砍了木材580立方米左右,其中杉木70多立方米,松木180立方米左右,剩下的都是杂木。这580立方米木材是我经手卖出去的。王某询在对门山伐区没有参股,我只是分了些干股给他。我是在2010年7月至12月在江湾镇武洞村对门山伐区采伐林木,该伐区的木材采伐指标我不太清楚,不是我去办理的,我只知道伐区的大概界限范围,详细的就是王某询比较清楚,出材量我不清楚,销售量大概有400多立方。我当时在江湾镇同时管理两个伐区的采伐,除武洞村的对门山之外,还有一个在江湾的湖洋村委白水寨,与武洞村还同一个方向,由王福健管理山上的采伐。白水寨与武洞村砍伐的木材都是我销售,但是数量要分开。因为白水寨的砍伐下来的木材是我自己的,武洞村砍伐的木材是我与王某询的,所以必须分开。我向公安机关提交了5张采伐许可证(出示广东省商品林采伐许可证:10015577、10015578、10015579、10015800、10015722),其中10015579这张是姜某华自己的山,与对门山的伐区并不连片,而且数量不大,我们向姜某华购买了,木材也是我们销售,还有一张10015577连麻山坑的是对门山的背面,与对门山连片。在领到证之后开始采伐的最先砍伐连麻山坑,我整个伐区的木材都是由连麻山坑这条路运出来的。至于连麻山坑出了多少木材,我没有分开计算,我们是整个伐区一起计算的。武江区武洞村对门山伐区总共出了多少木材我现在记不清,好像只有300多立方米。我销售的木材是有杉木、松木及杂木。各种树种的数量现在都记不清了,我记得在2011年你们在查的时候我说过大概数量。杉木70多立方米、松木在100至200立方米之间,其余为杂木,我现在还认可。因���在设计时可能有误差,我在销售过程中就没有在意木材的数量。当时我有看过各种树种的数量,但想到有误差就没有管它,加之,在山上砍伐木材的事有王某询把关。案发后,场地上还留有一些松木及杂木,在立案之前我们已将木材销售了。(四)鉴定报告及现场地形图、鉴定意见告知书,证实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江湾镇武洞村采伐林木现场(江湾镇IV林班8小班地籍小班号为05030602400801和05030602400802)超采伐面积为8.27公顷(124.05亩),采伐单位蓄积采用武江区江湾镇林业站采伐设计的同一小班蓄积,得出采伐木材蓄积量为369.669立方米(折木材232.89立方米)。该鉴定意见已经告知被告人刘某涛。(五)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所有的林木都已全部砍伐,砍伐的木材和柴火也已清理下山,现场已经炼完山。从现场遗留的伐根、��枝叶痕迹证明,该伐区共砍伐了松树、杉树和杂树三种林木。经林业技术人员当场按图测算,存在超面积砍伐的情况。现场仍有未签合同的五户人之一的树木。(六)堆木场照片,证实武洞村堆木场堆放杂木的情况,并经刘某涛签名确认。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一、关于鉴定报告,经查,林业技术人员是具有专门知识的技术人员,其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经过现场勘查,采用武江区江湾镇林业站采伐设计的同一小班蓄积,得出涉案范围内采伐木材蓄积量为369.669立方米,该鉴定报告真实、可信,应当予以采信;二、关于被告人是否到现场进行指认的问题,虽然现在无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在现场进行指认,但这属于办案过程中的瑕疵,而被告人供述采伐地点与涉案林地的地理位置相一致,不影响本案定罪量刑;三、从现场���片中可以看到未出售的部分村民的林木,且辩护人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该部分村民砍伐了自己的林木,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四、关于自首,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无论被告人一开始是否主动投案,其被取保候审后应当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但其在取保候审期间脱保,导致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其已失去自动投案的条件,即便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也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其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涛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数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涛犯滥伐林木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又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结合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考虑对被告人刘某涛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及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涛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缴纳的罚金,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欧倩余审判员  甘广建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谢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