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燕与杨红浪、陈小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杨红浪,陈小丽,蒋红进,魏霞芳,浦江县鸿峰运动服饰有限公司,浦江县新光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795号原告:陈燕。委托代理人:李桃梅、赵俊。被告:杨红浪。被告:陈小丽。被告:蒋红进。被告:魏霞芳。被告:浦江县鸿峰运动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浪。被告:浦江县新光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红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燕与被告杨红浪、陈小丽、蒋红进、魏霞芳、浦江县鸿峰运动服饰有限公司、浦江县新光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查明,浦江县公安局于2015年2月9日以被告杨红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20元,退回原告陈燕。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蔡琪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