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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五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李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李丹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347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丹,系石家庄市新华区好朋友便利超市业主,经营场所: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456-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5元。审判��程存杰审 判 员  陈萌楠代理审判员  吴钰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