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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邓晓燕、张伟、邓国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邓晓燕,张伟,邓国毅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027号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星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鑫豪(特别授权),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被告邓晓燕。被告张伟。被告邓国毅。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邓晓燕、张伟、邓国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邓晓燕、张伟、邓国毅的起诉。本案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67元,由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