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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36号原告牛某某,女,1989年3月20日生,汉族。被告赵某某,男,1987年2月10日生,汉族。原告牛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牛俊芳承担。审判长  张建国审判员  郭晓敏审判员  陈 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宫莉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