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36号原告牛某某,女,1989年3月20日生,汉族。被告赵某某,男,1987年2月10日生,汉族。原告牛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牛俊芳承担。审判长 张建国审判员 郭晓敏审判员 陈 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宫莉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