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莱州平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永涛与被告王春光、綦立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涛,王春光,綦立杰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州平民初字第434号原告孙永涛,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曲艳,山东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光,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綦立杰,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任立业、姜凯,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涛与被告王春光、綦立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徐旭良代理审判员  赵 静人民陪审员  张福臻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姜 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