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4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小某某与被执行人杨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451-1号申请执行人陈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户籍住址:重庆市梁平县,身份证号码:XXXX。被执行人杨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户籍住址:重庆市潼南县,身份证号码:XXXXX。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XX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杨XX价值人民币397278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财产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作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科辉 微信公众号“”